导读:柯利达(603828)被预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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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8日,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柯利达、ST柯利达,代码:603828)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查明,柯利达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集团)案涉期间系柯利达控股股东,顾益明案涉期间系柯利达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等相关规定,案涉期间柯利达集团为柯利达的关联法人,顾益明为柯利达的关联自然人。
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柯利达及其子公司柯华盛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具备业务实质的情况下,以劳务或工程预付款名义,经江苏森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苏州驰冠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柯利达集团、顾益明等相关银行账户,导致柯利达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170,282.02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其中:2020年资金占用发生额 44,904.95万元,余额为13,378.47万元;2021 年发生额65,631.95万元,余额为32,116.42万元;2022年发生额59,745.11万元,余额为31,922.71万元;上述发生额分别占柯利达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27.61%、51.90%、66.05%。2023年、2024年及 2025年1月至6月未新增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29,402.71万元、11,702.71万元、11,702.71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37.94%、15.02%、14.86%。
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2023年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7,000万元,余额为490.33万元(资金占用利息);关联方已于2024年年底前归还占用资金,并于公告日之前归还利息。公司在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相同的内容。公司披露的上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截至2026年4月22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4月28日,柯利达在202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2023年以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归还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前述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并在相关定期报告披露资金占用的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等情况。柯利达未及时披露前述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在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未如实在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拟决定: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顾益明及及其相关职能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之前,2024年4月29日,柯利达发布《2023年年度业绩预盈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公司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12,838.45万元;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15,634.79万元。此前,公司公告预计公司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1,800万元到2,700万元;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80万元到270万元。2026年3月17日,柯利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和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顾益明先生立案。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柯利达被立案,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柯利达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柯利达案的索赔条件为:2021年4月28日到2024年4月28日间买入柯利达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4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ST利达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宋一欣律师简介)
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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