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新华锦(600735)被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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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5日,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锦、ST新华锦(维权),代码:600735)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查明,新华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华锦公司关联方情况
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锦集团)持有新华锦43.27%的股份,新华锦集团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鲁锦集团100%的股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鲁锦集团、新华锦集团公司为新华锦公司案涉期间的关联方。
二、新华锦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年11月至2025年8月,新华锦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经由中间方转至新华锦集团公司及其关联方,导致新华锦公司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发生额1.1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22%;2022 年发生额5.6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21%;2023年发生额4.5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44%;2024年发生额为15.8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35%;2025年发生额为12.2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8.18%。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披露。新华锦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新华锦公司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2021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间,新华锦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新华锦集团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发生额1.15亿元、年底余额0.03亿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0.09%、0.26%;2022年1月至6月发生额1.98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2.97%,截至 2022年6月余额全部归还;2022年发生额5.61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36.37%,年底无余额;2023年1月至6月发生额2.74亿元、余额1.8亿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7.01%、11.17%;2023年发生额4.54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9.95%,年底无余额;2024年1月至6月发生额6.29亿元、余额0.54亿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40.87%、3.51%。新华锦公司未依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 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针对 2023 年半年度报告资金占用余额,新华锦公司人为调整资产负债表,调整方式为调增货币资金1.9亿元,调减其他应收款1.9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比例为8.24%,新华锦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6年4月20 日,所涉占用资金已通过货币形式全部清偿完毕。新华锦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和 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2024年全年和2025年上半年的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决定: 对新华锦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罚款。
之前,2025年8月27日,新华锦发布《关于收到青岛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及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经中国证监会青岛证监局查明,新华锦实际控制人张建华控制的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华锦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根据公司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新华锦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4.06亿元。2026年2月26日,新华锦发布《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和实控人张建华先生立案。2026年7月18日,新华锦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新华锦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新华锦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新华锦案的索赔条件为:2025年5月8日至2025年8月26日期间买入新华锦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5年8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ST新华锦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宋一欣律师简介)
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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