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电动自行车不再使用要及时注销牌证
本报讯(记者吴娜)今天起,市公安交管部门新修订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正式实施。
《登记规定》要求,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市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或者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设置的登记服务点申请登记。
同时,还对使用十年以上车辆的延期使用做出规定。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中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有效期满后,车辆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所有人可以提出延用申请的规定,市民可在车辆距登记日期届满十年前90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延用登记,经现场查验车辆,与登记信息进行核对,不存在改装等情形的,延用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可继续申请延用。同时,对于2026年5月1日前已登记满十年的车辆,市民可在2026年8月31日前申请延用。
此外,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损毁、退车和不再使用的应当办理行驶证、号牌注销登记的具体情形,同时明确了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被依法撤销、撤回的以及行驶证、号牌有效期届满或者登记满十年的电动自行车未申请延用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