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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购: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3月修订)

导读:ST易购: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3月修订)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 年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及其下属各级组织。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 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 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

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持续建设内部审计体系。

公司下属子公司可视情况设置审计部,下属子公司审计部需接受公司内部审 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其规范、有效地发挥内部审计职能。

下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子公司董 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 告。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审计、会计、经济、法 律或者管理等相应的知识、能力及工作背景。

公司应当严格制定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 种途径学习和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 系等情况。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 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经预 算领导小组批准,由预算管理部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审计流程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 报告;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三)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是否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确;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必要时可要求子 公司定期进行自查。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内 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及有关的 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 绩快报、预测性财务信息等;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子公司在接到内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内审的准备。子公司董事长或不设 董事会的董事、总经理、各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全力配合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 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并 整改、落实。子公司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公司例行审计、内控审计、绩效审计、财务审 计、离任审计和专项调查等管理规范开展相应的审计项目。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满足日常确认业务需求的基础上可以开展咨询 活动,咨询活动是指提供建议以及相关的服务活动,这种服务的性质、目标和范 围通过与客户协商确定,目的是增加价值。咨询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顾问服务、 建议、协调、流程设计与优化、培训等。咨询活动的开展需要得到内审部门负责 人审批,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保证充分、适当的审计范围;

(二)减少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三)共享审计成果,降低审计成本;

(四)持续改进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 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业务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的资料、 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或公司制度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经营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 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 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 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 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司监察部、组织部、各子公司审计部

及各级组织稽查风控部门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 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与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问题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 重要依据。

第五章 内部审计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使所有内 部审计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现审计目标。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 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内部审计工作及时总结,不断完善内部审计质 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制度,对审计过程中 发现并确认的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组织和人员提出审计问责建议,经审批后下发 审计通报,促进被审计单位改善经营管理质量。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涉及犯罪的, 同时还应及时移交公司监察部,由监察部负责案件调查和后续处理,内部审计机 构协助调查,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活动中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

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对拒绝接受审计及以各种方式逃避、阻扰、妨碍 审计的组织和人员进行处理处罚,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并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揭发、举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本制度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 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3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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