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视涯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

导读:视涯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涯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5年12月24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6年1月14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73号文同意注册。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中金公司统称联席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联席主承销商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联席主承销商已经得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应联席主承销商要求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联席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上证发〔2025〕4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

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支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企业平稳发行行业倡导建议》(以下简称“《倡导建议》”)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委托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联席主承销商的相关核查结果,联席主承销商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序号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1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裕投资”)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24个月
2国泰海通君享科创板视涯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享1号资管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12个月
3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网投基金”)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12个月
4合肥产投资本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产投资本”)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36个月
5上海浦东创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创投”)36个月
6中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临港”)12个月
7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冠宇”)12个月
8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石创新”)12个月
9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来德”)12个月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