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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沃科技: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导读:天沃科技: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3.涉案金额:710,705,770.57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5.本次业绩补偿诉讼案件判决结果虽已生效,但公司能否收到相应款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并于2023年末即已就相应款项计提减值。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前期与相关方(下称“业绩承诺方”)签署了《标的资产实际净利润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书》(下称“《补偿协议书》”)。综合公司原下属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机电力”)经追溯调整后的业绩实现情况,以及中机电力于2019年末的股权减值情况,公司认为业绩承诺方应向公司补偿的金额为18.04亿元。就前述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

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分别于2025年

日和

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7日、2025年4月30日和2025年7月26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9)、《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32)和《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就前述事项,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苏05执1885号之一(下称“《执行裁定书》”),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相关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1.原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易晓荣2.被告一: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30号4幢213室法定代表人:刘斌被告二:余氏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广中西路777弄4号1幢219室法定代表人:余朝钱被告三:上海协电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老港镇良欣路456号3幢322室法定代表人:苏引平被告四:上海能协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浦东新区老港镇老芦公路536号1栋217室执行事务合伙人:赵媛被告五:上海能衡电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浦东新区老港镇老芦公路536号1幢641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俞建杭

(二)诉讼前期进展情况2025年4月28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05民初637号,前述五被告合计需向公司支付补偿款710,705,770.57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2025年7月24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苏民终775号,因相关方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6日披露的《重大

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三)诉讼本次进展情况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补偿款710,705,770.57元及利息。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5年9月,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5年8月、10月、11月,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

1)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

查明其持有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600万元股权等35笔股权,法院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详见查封清单。

查明其持有“蓝科高新”(证券代码:601798)共12,273,946股,法院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5年9月25日至2028年9月24日。

查明其名下除无法执行的党费余额外无大额存款、不动产、保险、车辆。

2)被执行人余氏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

查明其名下无大额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

3)被执行人上海协电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

法院扣划其银行存款676,864.12元,用于执行费。

查明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保险。

4)被执行人上海能协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情况

查明其名下无大额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

被执行人主张以该公司对申请执行人的未决债权相互抵销,因申请执行人否认而无法抵销。

5)被执行人上海能衡电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情况查明其名下有存款,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查明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保险。3.2025年9月,法院委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情况及现场调查,未获反馈。

4.2025年10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执行过程中,法院依申请作出执行决定书,决定限制五名被执行人出境,边控期限为2025年12月19日至2026年6月18日。

6.2026年1月8日,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为补偿款710,705,770.57元及利息,已收取执行费676,864.12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补偿款710,705,770.57元及利息、执行费101,241.88元尚未执行到位。

法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并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5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至八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列示如下:

序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事由涉及金额(元)案件受理日期进展情况
1江苏苏嘉集团新材料有限公司华建天恒(扬州)传动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锻造有限公司、安徽林洪重票据纠纷1,000,000.002026.3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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