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 需提交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目前公司不涉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也不涉及 对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5年12 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 号》 (财会〔2025〕 32 号)(简称“准则解释第19 号”),解释了“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 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 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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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 “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 披露”等内容,自2026 年1 月1 日起施行,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 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1)购买方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①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购买方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被补偿项目的同时,应当确认补偿性 资产,以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计量,并需考虑管理层对其可收回性的 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从补偿性资产入账价值中扣除。
当补偿与在购买日确认且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或 负债相关时,购买方应当在购买日确认补偿性资产,并以该补偿性资产在 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该公允价值计量应包含因考虑可收回性 而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不确定性的影响,因此无需再单独考虑其可收回性 的估计。
当补偿与未在购买日确认或未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 产或负债相关时,对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应采用与被补偿项目相一致 的假设,同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和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 的估计。当补偿与因公允价值在购买日无法可靠计量而未在购买日确认的 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相关时,购买方不应在购买日确认补偿性资产,而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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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日后该或有负债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时,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和相 应的补偿性资产。当补偿与在购买日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 (如被购买方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时,购买方应采用与该资产相同的 基础,确认相应的补偿性资产。
②补偿性资产的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 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被补偿项目 账面价值发生变动的,相应调整补偿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投资收益。 对于未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补偿性资产,还应单独再考虑管理层对 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计入投资收益。
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当终 止确认该资产,所得价款等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 计入投资收益。
(2)购买方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①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购买方获得补偿性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 有事项》(财会〔2006〕3 号)和本解释的规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补 偿性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方在符合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即企 业基本确定能够收到且其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补偿性资产,同时 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补偿性资产”科目,贷记“长 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②补偿性资产的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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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 --或有事项》和本解释的规定,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同时考虑 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和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 法收回的金额计入投资收益。
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当终 止确认该资产,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补偿性资产”科目,所 得价款等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
(3)会计科目设置和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应当设置“补偿性资产”科目对补偿性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并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 号)规定, 在资产负债表中对补偿性资产按照流动性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和“其 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补偿性资 产相关的合同条款、金额、减值处理以及对企业的财务影响等信息。
(4)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对于本解释施行日存在的补偿性资产,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 正》(财会〔2006〕3 号)等有关规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对于本解释施行日前已经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权利 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
2.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 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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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处理
企业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时, 无论交易对手方是企业的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原合并日因长期股权投资 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差额调整的资本公积,在个别财务报表 和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得转出至当期损益或留存收益。
(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 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3.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1)会计处理。
除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 〔2017〕7 号)第十条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规定,企业应当在下列时点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确认和终止确认:
①在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②在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者金融资产已转移且 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③在结算日(金融负债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或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三条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而导致金融负 债终止确认的日期)终止确认金融负债,选择适用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 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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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用电子支付系统以现金结算一项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 仅当企业已启动付款指令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选择在结算日之前将 其终止确认:
①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撤回、停止或取消付款指令;
②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支取因付款指令而将用于结算的现金;
③与电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风险不重大。
企业作出前述会计政策选择的,应将其应用于通过同一电子支付系统 进行的所有结算。
(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 响数调整2026 年1 月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无需调整 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4.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
(1)会计处理
①关于利息的构成要素
企业在评估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时,可 能需考虑利息的不同构成要素。利息的评估应当聚焦于企业基于什么获得 了补偿,而非获得补偿的金额,尽管后者可能表明企业获得了对除基本借 贷风险和成本以外的其他要素的补偿。如果合同现金流量与非基本借贷风 险或成本的变量(如权益工具的价值或商品的价格)挂钩,或者合同现金 流量代表债务人收入或利润的一部分,则该合同现金流量与基本借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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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致。
②关于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变动
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在合同现金流量变动(不管现金流量变 动可能性的大小)前后均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的,企业仍需评估或有事项 的性质。如果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直接相关,且 合同现金流量的变动方向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方向相同,则相关 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 利息的支付。
如果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不直接相关(如利 率随企业达到合同约定的碳减排量而下调约定基点的贷款),则仅当在所 有可能的合同情景下,其合同现金流量与具有相同合同条款、但不包含该 或有特征的金融工具所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不存在显著差异时,相关金融 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 的支付。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通过定性评估作出上述判断,在其他情况下则 可能需要进行定量评估。如果经很少或不经分析就能清晰地判断合同现金 流量不存在显著差异,则企业无需进行详细评估。
(2)披露
对于受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变动不直接相关的或有事项的发生或 不发生影响、导致合同现金流量金额发生变动的合同条款,企业应披露对 或有事项性质的定性描述、由这些合同条款导致的合同现金流量可能发生 变动的定量信息(如可能发生变动的范围)、包含这些合同条款的金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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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账面余额和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
企业应当按类别披露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 债的上述信息。企业应当考虑披露的详细程度、适当的汇总或分解水平, 以及财务报表使用者是否需要额外的解释以评估所披露的量化信息。
(3)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 响数调整2026 年1 月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无需调整 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5.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 的披露
企业应当至少按类别披露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 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报告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及其在报告期内的公 允价值变动,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按项目等作进一步 披露。其中,与报告期内终止确认的投资有关的变动额和与报告期末持有 的投资有关的变动额应当分别披露。企业还应披露与报告期内终止确认的 投资有关的计入权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的转出情况。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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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9 号。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 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变更的日期
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公司自2026 年1 月1 日起开始执行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二、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不涉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也不涉及对 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若涉及相关业务将执行财政部颁布 的准则解释第19 号。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 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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