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东鹏饮料: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游晓女士、赵亚利女士、李洪斌先生、戴国良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游晓女士、赵亚利女士、李洪斌先生、戴国良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3月31日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5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李洪斌,于2024年2月起任职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任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填写本自查情况表,并对本自查情况表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 1 | 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否□ |
| 2 | 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否□ |
| 3 | 本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否□ |
| 4 |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 是√否□ |
| 5 | 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否□ |
| 6 | 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否□ |
| 7 | 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否□ |
| 8 | 本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否□ |
| 9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否”,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是√否□ |
| 10 | 是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否√ |
| 11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否√ |
| 12 | 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否√ |
| 13 | 是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 是□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