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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宸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导读:星宸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未超出与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范围,因2 名激励对象在登记为内 幕信息知情人后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而被取 消激励资格,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25 人调整至223 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为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下同)在任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前述人员包括部分中国台湾籍),不包括公 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和《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且公司及授予激励对象(调整 后)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经成 就,授予激励对象具备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对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 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要求。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6 年5 月12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3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79.32 万股,授予价格为41.08 元/股。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5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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