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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德股份: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导读:宏德股份: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 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 势、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 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战略目标、 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 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发展所处的阶段、现金流量状况等情况,建立对股东持续、 稳定、合理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合理的 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 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 事的意见。

三、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内容

1、利润分配的形式及顺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

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利润分配的条件、期间间隔及分红比例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 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在公司当年盈利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能够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 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 式分配利润,且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 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况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3,000 万元;

(2)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 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取发放股票 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 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 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5、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分别审议通过方能提交股 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

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 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 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 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 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 会审议。公司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同意。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原则上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应当在总结三年以来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所列 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并提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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