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大族激光: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大族激光 HAN*S LASER 30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 于2026 年4 月17 日发出关于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 年5 月12 日10: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5 月12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12 日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12 日9:15 至15:00 期间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重庆路12 号大族激光全球 智造中心1 栋4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92 人,代表股份390,431,20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20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9 人,代表股份204,300,3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42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883 人,代表股份186,130,8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779%。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中小股东代理 人共计890 人,代表股份186,639,8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27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7 人,代表股份 50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83 人,代表股份186,130,82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779%。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云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 次会议。会议上,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公司董事会说明了已经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5 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 年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亦无新议案提交表决。本次股东会通 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89,013,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369%;反对109,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弃权1,30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5,222,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05%;反对109,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7%;弃权1,30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8%。
2、审议通过《2025 年年度报告》及《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389,013,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369%;反对109,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弃权1,30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5,222,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04%;反对109,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7%;弃权1,30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9%。
3、审议通过《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89,013,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370%;反对109,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弃权1,30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5,222,4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06%;反对109,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6%;弃权1,30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9%。
4、审议通过《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9,108,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612%;反对23,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弃权1,29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5,317,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13%;反对23,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1,29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64%。
5、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5,011,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8.3669%;反对44,123,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012%;弃权1,29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1,220,5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648%;反对44,123,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409%;弃权1,29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43%。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 年 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9,089,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564%;反对21,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弃权1,32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5,298,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2%;反对21,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1,32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6%。
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9,097,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584%;反对27,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弃权1,30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5,305,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53%;反对27,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弃权1,30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2%。
8、审议通过《关于为大族香港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9,101,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593%;反对21,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弃权1,30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5,309,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73%;反对21,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弃权1,30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1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张宗珍律师、黄嘉瑜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五、备查文件
1、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
大族激光
HAN*S LASER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5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