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华如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12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 年5 月12 日9:15 至9:25,9:30 至11:30,13:00 至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12 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 号院东区14 号楼君正大厦 B 座公司大会议室。
会。
5、召集人: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
6、主持人:董事长韩超。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6 人,代表股份 55,939,0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329%。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54,372,1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5.12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1 人,代表股份1,566,95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4 人,代表股份13,279,0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3 人,代表股份11,712,1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5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1 人,代表股份1,566,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121%。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55,865,000 股,其中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1,050,000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 此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54,815,000 股。)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5,875,7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8868%;反对3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33%;弃权2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215,7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233%;反对3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66%;弃权2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01%。
2、审议通过了《<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55,882,0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8981%;反对2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95%;弃权3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2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222,0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708%;反对2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664%;弃权3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28%。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875,7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8868%;反对3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33%;弃权2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215,7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233%;反对3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66%;弃权2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01%。
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55,876,5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8882%;反对34,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19%;弃权2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216,5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290%;反对34,6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09%;弃权2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01%。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753,3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6680%;反对16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937%;弃权2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8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093,3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016%;反对16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373%;弃权2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612%。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760,3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6805%;反对15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746%;弃权2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4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100,3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543%;反对15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567%;弃权2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9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770,2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6982%;反对143,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570%;弃权2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4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110,2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285%;反对143,7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825%;弃权2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9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753,3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6680%;反对1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871%;弃权2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4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093,3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016%;反对16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094%;弃权2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90%。
9、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同意7,376,0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5146%;反对1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232%;弃权2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376,0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5146%;反对16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232%;弃权2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2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王朦、王雪岑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 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5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