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祥鑫科技:关于向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12 月0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联营企业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的联营企业东莞市本特勒祥鑫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特勒祥鑫”)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不超过人民币15,000 万元,授信
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
现、保理、出口押汇以及外汇远期结售汇等,具体授信种类、期限、利率等以实际签订
合同为准,并由股东方按照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本特勒投资(中国)有
限公司(持股51%,以下简称“本特勒中国”)担保不超过人民币7,650 万元(含已生效
的担保余额人民币3,748.50 万元)、公司(持股49%)担保不超过人民币7,350 万元(含
已生效的担保余额人民币3,601.50 万元),担保范围包括融资本金及利息等,担保期限
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同时本特勒祥鑫向本特勒中国和公司提供反担保。
上述事项已于2025 年12 月22 日经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联营企业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和《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5-069)。
一、向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
近日,本特勒祥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
订了《授信协议(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需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3,000 万元,授信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订单贷、贸易融资、商业汇票承兑、商业
承兑汇票贴现/保证、国际/国内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法人账户透支、衍生交易、
黄金租赁等一种或多种授信业务,授信期间为12 个月,即2026 年03 月03 日起到2027
年03 月02 日。
同时,公司和本特勒中国分别与招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按照 持股比例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公司提供的担保之最高债权本金金额 为人民币1,470 万元、本特勒中国提供的担保之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530 万元。 此外,公司和本特勒中国分别与本特勒祥鑫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由本特勒祥鑫 就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本次进展情况在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融资担保方案范围内, 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债权人(以下称“贵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保证人: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以下称“授信申请人”):东莞市本特勒祥鑫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1、保证范围: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 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 肆佰柒拾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 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保证方式:本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 律上的连带责任。
3、保证责任期间: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 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 另加一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一年止。
4、争议及纠纷解决方式:本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法 律),因本担保书所产生的争议及纠纷,保证人同意采取《授信协议》所约定的纠纷解 决方式解决。
(二)《反担保保证合同》
反担保人(甲方):东莞市本特勒祥鑫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担保人(乙方):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得高于乙方代甲方偿还的借
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一切合理的费用,乙方为实现反担保利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财产的处 置费等。
3、保证期间:自乙方代甲方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三 年。甲方偿还乙方全部欠款后保证期终止。
4、争议解决: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 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其他条款: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授信协议》和《保证合同》,不因《授信 协议》和《保证合同》无效而无效。如《授信协议》和《保证合同》无效,但乙方仍依 法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甲方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33,805.70 万元, 占公司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05%;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35,275.70 万元,占公司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40%。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逾期债 务对外担保、涉及诉讼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东莞市本特勒祥鑫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的 《授信协议(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需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
2、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 撤销担保书》;
3、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本特勒祥鑫汽车系统有限公司签订的《反担保 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03 月0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