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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莱达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导读:圣莱达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系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代码:400129,以下简称“圣莱达”或“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两网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 块”)挂牌转让的主办券商,在履行工作中发现以下情况:

一、主要事项

近日,主办券商收到sld002473@126.com 邮箱发来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 的公告20260302》《民事裁定书(2025)京民申7148 号》等文件,文件主要内容如 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莱达”)全资子公 司北京金阳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光”)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发来的一份裁定书(2025)京民申7148 号。现将裁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 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裁定书主要内容)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亮视影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金阳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上海亮视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 金阳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 民终1733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亮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远超审限作出判决,加重 亮视公司支付义务。一审最后一次庭审时间为2021 年6 月7 日,亮视公司收到 判决书之日为2024 年1 月4 日,未在规定审限内结案。双方在2019 年8 月份交

接归还设备,由金阳光公司员工王洪波负责,王洪波2019 年8 月底离职,金阳 光公司失联,剩余设备未归还原因在于金阳光公司,亮视公司不应承担后续租赁 费用。剩余设备长期存放于亮视公司库房,亮视公司应收取适当保管费用。 (二) 一审、二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双方系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即便法院认为本案 租赁合同为非典型性融资租赁合同,亦应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而非按照普 通租赁合同处理。(三)一审、二审判决未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审核《终止协 议》对亮视公司带来的法律后果,未就含一元收购条款的协议进行审理并分配双 方权利义务,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四)一审判决认定的占用费标准无 合同及法律依据。从案涉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设备租赁协议可见,案涉设备租金 每年都有下调,租金标准随设备折旧逐年下调完全符合市场规律,故如按照普通 的设备租赁继续签订租赁合同,故2019 年8 月16 日之后的设备租金应结合亮视 公司未退还的设备比例,按照上述规律逐年递减,以原协议租金的60%计算全部 租金及递减后的占用费标准方显公平。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金阳光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亮视公司再审申请,维 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 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 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者主 要区别在于:1.租赁物来源不同。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一般系由出租人自有, 或根据出租人的自身意愿购买并拥有;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虽由出租人 出资购买,但多由承租人选定,系根据承租人的意愿购买。2.合同是否有继续性 不同。租赁合同具有继续性特征,融资租赁合同不具有继续性合同的特征。3. 租金的对价基础不同。在租赁合同中,租金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大多覆盖了租赁物的购买价格,相当于租赁物所有权的 对价。4.解约限制不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融资租 赁合同中,因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定,一旦承租人解约,租赁物的收回对出租人 大多没有更多实质上的经济意义,故一般均禁止承租人中途解约。5.租赁物的瑕 疵担保责任和维修义务承担主体不同。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及 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承担的功能以融资为主,

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定,因此,出租人一般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维修 义务。具体到本案中,金阳光公司、亮视公司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设备租赁 服务合同书》《补充协议》等协议文本存在一定差别,但双方系在上述多个合同 及协议显示的签订日期之后于2019 年4 月10 日签署了《终止协议》。亮视公司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先对该《终止协议》予以认可,但又在后续庭审中否认《终止 协议》的真实性,二审中,亮视公司认可盖章的真实性,法定代表人亦认可知晓 盖章事宜,故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终止协议》系双方终止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思 表示,双方应按照该《终止协议》的约定履行,并无不当。根据《设备租赁服务 合同书》《补充协议》《终止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以及上述协议的履行情 况,可以认定本案系金阳光公司将其自有设备交付亮视公司使用,亮视公司支付 租金的一般租赁合同。亮视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双方形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原由 及过程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双方 之间系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并无不当。

关于亮视公司提交的包含1 元对价转让内容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了 自2020 年8 月1 日起生效的条件是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未发生重大违约,合同 期限自然届至。现双方于2019 年4 月10 日合同期满之前又签订了《终止协议》, 致使该《补充协议》所依赖的合同期限自然届至这一前提未能实现,故亮视公司 申请主张《终止协议》并未终止该《补充协议》,应按照该《补充协议》分配双 方权利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亮视公司申请再审主张的未退还设备占用费标准不合理问题。当事人对 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终止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约定未按时 退回的设备应按市场单价租金及实际使用天数计算,但当事人并未就未退回设备 的市场单价租金提交充分证据,一审法院参照2019-XMZL-2029-X2《设备租赁 服务合同书》约定的租金标准酌定未退还设备的租金,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参照 的租金标准一致,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在审理中采信了亮视公司提交的王洪波与 钮晓峰的微信沟通记录,根据《2019 年8 月16 日亮视未退还金阳光设备2,黄 底在公》中记载的未退还设备所占比例,酌定按每月10 万元标准计算至实际返 还之日止亦无不当。亮视公司主张”以原协议租金的60%计算全部租金及递减后 的占用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亮视公司主张的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亮视公司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且审限事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 形,本院对其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上海亮 视影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 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亮视影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裁定为最终裁定,公司将继续采取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仍需以公司年 审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2025)京民申7148 号裁定书”

二、主办券商风险提示

主办券商已在退市板块多次披露关于圣莱达的风险提示公告,主办券商提醒 广大投资者:

主办券商郑重提示投资者,请关注上述事项,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6 年3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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