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同德化工: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执行通知书》中列明的未付租金26,613,234.91 元及逾 期付款利息88,534.79 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2025 年6 月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 日的利息(以各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案件 受理费88,626.14 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94,764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执行结果存在 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司全资 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因与德银租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德银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于2025 年7 月25 日收到《西安 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陕0102 民初11025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案已于2025 年8 月25 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于2025 年7 月26 日披露的《关 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
后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向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下发《民事判决书》 【(2025)陕0102 民初11025 号】,一审判决同德科创向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支 付全部未付租金26,613,234.91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8,534.79 元并按合同约定支
付2025 年6 月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各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 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判决公司对同德科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 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同德科创追偿。详见公司于2025 年10 月16 日披露的《关 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08)。
近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因上述诉讼事项,收到西安市新城区 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6)陕0102 执833 号】。
二、《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融资租赁 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陕0102 民初11025 号民 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26,613,234.91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8,534.79 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2025 年6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各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 五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88,626.14 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94,764 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西安鼓楼支行
账户名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 号:6232************079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 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执行通知书》【(2026)陕0102 执833 号】。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