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豪森智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豪森智能股票代码:688529
信息披露义务人(1):大连博通聚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及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如街19号新星绿城四期0B区5号楼2-2-2信息披露义务人(2):大连科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及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如街19号新星绿城四期0B区5号楼2-2-2信息披露义务人(3):大连尚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及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如街19号新星绿城四期0B区5号楼2-2-2信息披露义务人(4):大连豪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及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如街19号新星绿城四期0B区5号楼2-2-2信息披露义务人(5):董德熙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工业园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6):赵方灏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工业园区信息披露义务人(7):张继周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工业园区
股份变动性质: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归属增发股份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减少达到5%的权益变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6年3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第一节释义 ...... 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8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8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 19
第七节备查文件 ...... 20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信息披露义务人(1)/转让方1/博通聚源 | 指 | 大连博通聚源实业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2)/转让方2/科融实业 | 指 | 大连科融实业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3)/转让方3/尚瑞实业 | 指 | 大连尚瑞实业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4)/转让方4/豪森投资 | 指 | 大连豪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5)/转让方7 | 指 | 董德熙 |
| 信息披露义务人(6)/转让方8 | 指 | 赵方灏 |
| 信息披露义务人(7)/转让方9 | 指 | 张继周 |
| 转让方5/铭德聚贤 | 指 | 大连铭德聚贤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转让方6/合心聚智 | 指 | 大连合心聚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转让方 | 指 | 转让方1、转让方2、转让方3、转让方4、转让方5、转让方6、转让方7、转让方8、转让方9之合称 |
| 受让方/元熙基金 | 指 | 上海元熙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元熙行业精选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豪森智能/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德熙、赵方灏和张继周及其控制的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减少达到5%的权益变动 |
| 本报告(书) | 指 |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