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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冠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导读:珠海冠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发行的 相关文件后,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中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具备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该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 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该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投向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了募集资金的 具体用途及对公司长远发展的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根据《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 领域的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及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6、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 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编制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 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 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公司制定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25 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9、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决议许可的范围内全 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具体事宜,前述授权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0、公司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公司本

次发行方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3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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