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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缆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导读:长缆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 管理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 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包括:

公司董事长、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按劳分配及责、权、利统一原则;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经营规模、工作能力等相结合,同时与市 场价值规律符合,激励与约束并重。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 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 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 合确定。

第三章薪酬标准和方案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 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董事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的独立董事津贴8 万元/年(含税),其履行职务 发生的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

(二)未在公司任职、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非独立董事,其工作津贴结合 公司规模、市场行情等因素,由公司与其个人协商确定。

(三)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 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主要根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 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经营业绩情况等综合考 核结果确定。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和指标完成情况,对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部分;

(三)按照公司考勤及绩效考核制度等扣减的薪酬部分;

(四)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决 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者完不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应视损失大小和 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 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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