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华海诚科: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建忠--已离任)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陈建忠)作为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2025 年度在任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华海诚科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6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 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025 年5 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于2025 年5 月26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开展董事会换届工作,并于2025 年6 月17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及调整董事会组成结构并修订章程 事项,董事会组成成员人数由5 名调整至6 名,其中独立董事2 名,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1 名。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陈建忠先生,1962 年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毕业 于金陵科技学院会计学专业,注册会计师。1986 年8 月-1994 年6 月,任南京工 艺装备厂会计;1994 年7 月-2023 年1 月,历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部项目经理、高级合伙人;2020 年11 月至今,任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9 月至今,任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11 月至2025 年6 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召集人,担任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
(四)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 务,本人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 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
本人在2025 年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5 次董事会会议和3 次股东会。作为 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通过出席董事会、股东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除需回避的事项外,本人对 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报告期 内,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出 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会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情况
是否连续两
以通讯
独立董
委托出
应出席
亲自出
缺席
事姓名
方式出
次未亲自出
出席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会议
陈建忠 5 5 5 0 0 否 3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5 年度本人在任期间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共计5 次,其中审计委员会4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 次,均未有无 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 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人在任期间,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1 次会议,对发行股份、可转换 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等事项进行了讨论,本人以独立董 事身份,依法履行职责,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 职责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 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 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并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 意见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保证公司 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对公司 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治理体系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 进行现场考察,并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等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情况,听取管理层关于公司各项日常业务的汇报, 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 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 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公司在召开董事 会、股东会及相关会议前,精心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工 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5 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 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 献策,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 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5 年度本人任职期内,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 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 报告,分别于2025 年4 月23 日、2025 年4 月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江苏华海 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除此以外,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 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 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 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备从事证 券业务的资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够满足公司审计的工作需求。公
司于2025 年5 月2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续聘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于2025 年6 月17 日召开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5 月27 日及于2025 年 6 月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及《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本人在任期间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5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换届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2025 年6月17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同意选举韩江龙先生、成兴明先生、陶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选举杨林先生和赵建坤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因第三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离任,离任后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详见公司于 2025年5月27日,2025年6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江苏华海诚科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本人就上述选举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相关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 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公司选举董事的相关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 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并于2025年6月17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 2025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 情况制定的,决策程序合法,相关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3日、2025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 披露《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江苏华海诚科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 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 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 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 步提高。
特此报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建忠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