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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阳光: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导读:*ST阳光: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鉴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已完成控制权 变更,为妥善化解历史债务、优化公司财务结构等,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瑞和 新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和”)拟向广东承希科汇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希科汇”)申请借款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借款期限 24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9%。其中5,000万元专项用于归还公司历史债务, 其余将用于支持上市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求,以切实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与 长期发展动力。本借款为信用借款,深圳瑞和不向承希科汇及其关联方提供任 何形式的担保,深圳瑞和有权提前归还本金和利息。

(二)关联关系

刘丹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希科汇为刘丹女士全资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议程序

1、2026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公司3位独立董事均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以3票同意、0票反对、

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6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 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为关联人承希科汇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不向承希科汇及其关联 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本次交易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10条规定的情形,已向深交所申请同意豁免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广东承希科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岗厦皇庭大厦31A

31A 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岗厦皇庭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晓婷

注册资本:13300万元人民币

主要股东:承希科汇由刘丹女士100%控股。

主营业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咨询策划 服务;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环保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 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 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历史沿革

承希科汇于2023年10月在广州成立,于2026年1月迁至深圳市,其经营范围 包括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及咨询策划服务等。

(三)财务状况

承希科汇(合并口径,未经审计)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904,640.00万元, 实现净利润1,141.08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承希科汇(合并口径,未经审 计)总资产为1,208,429.74万元,净资产为10,047.32万元。

(四)关联关系说明

承希科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丹女士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五)经查询,承希科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借款的定价参考市场借款利率,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 则,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瑞和新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承希科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近期已完成控股股东、控制权变更,刘丹女士现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甲方作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乙方作为刘丹女士控制的企业, 刘丹女士为支持上市公司妥善化解历史债务、优化财务结构等,通过乙方向甲 方从而向上市公司提供借款,其中5000万专项用于归还上市公司历史债务,其 余将用于支持上市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求,以切实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与长期发展动力,为股东提供更好回报。现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一致, 就借款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50,000,000.00元(人民币伍亿伍仟万元

整),实际借款金额、借款日期以每笔提款到账金额、到账日期为准。

第二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自本合同项下首笔借款到账之日起24个月。甲方有权提前归还 本金和利息。双方收付款账号另行书面通知。

第三条借款利息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9]%。利息按资金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甲方偿还借款 本金时应一并偿还利息,该借款利息为含税利息收入,借款计息以每年360天为 基数。乙方应不晚于甲方支付利息当日向甲方提供利息同等金额发票。

第四条抵押及担保措施

本借款为信用借款,甲方不向乙方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人义务

1、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如需改变借款用途、应 取得出借人书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因所借资 金用于法律限制或禁止的用途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 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按时还款。

(二)出借人义务

1、出借人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支付到借款人账户。

2、出借人应当对借款人相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及各类商业信息保密。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足额归还本金及/或利息的,除应继续支付本金和利息外, 还应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借款利率的[50]%向乙方支付逾期罚息,直至甲 方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

2、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单方 书面通知甲方,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立即到期,并要

求甲方立即偿还:(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或将借款用于任 何违法活动;(2)甲方提供虚假的资料或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3)甲方 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进入破产、清算 程序,甲方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发生重大诉讼等);(4)甲方违反本合同 项下其他义务,经乙方书面催告后15日内仍未纠正。

第七条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 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偿清之日终止。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借款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有助于帮助公司理顺历史债权债 务关系、夯实发展基础。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支持公司长期发展。

六、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除本次关联交易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刘丹女士及 其子公司尚未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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