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汇成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2026年3月制定)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 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包含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及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权、利对等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 义务大小相符;
(二)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三)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 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
1 / 6
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 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的考核及 管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 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相关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及分配
第六条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薪酬策略、年度经营目标和经济 效益,科学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总额。
第七条 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 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战略规划情况、个人履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章薪酬结构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标准如下:
(一)董事薪酬与津贴
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非独立董事可以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参与公司 经营管理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 待遇。(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因参加公司董事会以 及行使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
2 / 6
销。
独立董事津贴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参考行业和地域标准,根据独 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确定独立董事的职务津贴,由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岗位、职务领取薪酬。
第九条 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 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与地域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照公 司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程序确定。
绩效薪酬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以公司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 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用于奖励 对公司中长期经营业绩做出的贡献,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性股票、员工持 股计划、股票期权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 激励或奖励等。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原则如下:
3 / 6
(一)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均不参与公 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 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依其职务和岗位进行发放。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 准、程序及公司管理规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评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绩效,综合考虑岗位、责任、能力 和贡献。
第六章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 本薪酬原则上按月发放,其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 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 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 按季发放。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 放。
第七章支付追索
第十五条如果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4 / 6
时,应当及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 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 / 6
2026 年3 月19 日
6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