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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在线: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导读:首都在线: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暨关联交易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2 月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2025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5 年度拟向银 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 亿元(含7 亿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为上述授信无偿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或反担保,授信金额、担保金额、期限以相关协议约定为准。本次年度授权的有 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 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2 月2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 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担保人曲宁先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 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曲宁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6,188,277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19.1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曲宁 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经核查,曲宁先生不是失信被 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一)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额度合计 34,00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5 年2 月28 日,公司与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租赁物购买价为人 民币3,000.00 万元的《融资租赁合同》,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 生提供保证;租前期及租赁期限共三年:从2025 年2 月28 日起至2028 年3 月 18 日,具体额度业务种类:融资租赁。

2.2025 年3 月11 日,公司与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签署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5,000.00 万元的《最高额融资合同》,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 提供最高额保证;授信期限:从2025 年01 月14 日起至2026 年01 月14 日,本 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为循环额度,具体额度业务种类:流动资金贷款。

3.2025 年5 月7 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授信额 度为人民币4,0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协议》,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曲宁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授信期限:从2025 年5 月7 日起至2026 年1 月1 日,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为循环额度,具体额度业务种类:信用证开证。

4.2025 年8 月28 日,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授信 额度为人民币5,000.00 万元的《综合产品池业务合同》,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曲宁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授信期限:从2025 年8 月28 日起至2026 年8 月17 日,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为循环额度,具体额度业务种类:流动资 金贷款。

5.2025 年9 月15 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授信 额度为人民币5,000.00 万元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合同》,并由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授信期限:从2025 年9 月15 日起至2026 年7 月17 日,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为循环额度,具体额度业务种 类:流动资金贷款。

6.2025 年9 月18 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 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合同》,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曲宁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授信期限:从2025 年9 月18 日起至2026

年9 月17 日,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为循环额度,具体额度业务种类:流动资 金贷款。

7. 2025 年10 月31 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支行签署最 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7,000.00 万元的《额度授信合同》,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曲宁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授信期限:从2025 年5 月27 日起至2026 年5 月26 日,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为一次性额度,具体额度业务种类:流动 资金贷款。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提供担保或反担 保额度合计34,40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于2025 年2 月28 日与中信金融租赁有限 公司签署《保证合同》,为公司向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的融资租赁提供保 证担保,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3,000.00 万元

(5)保证方式:保证担保

(6)担保范围:主合同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而应向债权人支付的租前息(如有)、 预付租赁成本(如有)、租金及相应的增值税(如有)、提前还款补偿金、逾期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押金、留购价款、保管费(如有)和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保全担保 费、仓储费、拆装费、运输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 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税费)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担保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于2025 年3 月11 日与华夏银行北京分行 签署《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申请的最高授信额度 提供保证担保,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5,000.00 万元

(5)保证方式:保证担保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 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7)担保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于2025 年5 月7 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申请的最高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合同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4)保证最高余额:4,400.00 万元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 有其他应付费用。

(7)担保期间: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于2025 年8 月25 日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申请的最高授信额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合同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4)保证最高余额:5,000.00 万元

(6)担保范围:本合同第1 条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 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 担费);债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律师、保全、保险、鉴定、评 估、登记、过户、翻译、鉴证、公证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5.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于2025 年9 月15 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申请的最高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合同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4)保证最高余额:5,000.00 万元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 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6.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于2025 年9 月17 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分行申请的最高授信额度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按合同约定承担保 证担保责任,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4)保证最高余额:5,000.00 万元

(6)担保范围:本合同第1.2 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 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 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 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 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 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 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7.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于2025 年10 月31 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朝外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朝外支行申请的最高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担保 责任,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支行

(4)保证最高余额:7,000.00 万元

(6)担保范围: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 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 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三、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先生对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 信额度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或反担保,解决了公司融资面临的担保问题, 有力地支持了公司的经营发展。此外,以上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不会对公 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

(一)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

(二)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

(三)华夏银行北京分行《最高额融资合同》;

(四)华夏银行北京分行《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五)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综合授信协议》;

(六)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七)上海银行北京分行《综合产品池业务合同》;

(八)上海银行北京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九)中信银行北京分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合同》;

(十)中信银行北京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十一)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综合授信合同》;

(十二)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十三)兴业银行北京朝外支行《额度授信合同》;

(十四)兴业银行北京朝外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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