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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洛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导读:英洛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 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非交易形式的外汇、 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其基础资产包括证券、指数、 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或其组合。可采取实物交割或现金差价结算,可 采用保证金、担保、抵押等杠杆交易方式,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方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子公司”),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金融衍生品交 易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制度规定。

第五条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树立风险中性理念,遵循合法、 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审慎操作、严控风险,杜绝盲目投资 与违规操作。

第六条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 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核 心目的,重点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实现

成本锁定及风险规避。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仅限与具有合法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进行,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 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及子公司与符合前款情形的关联方主体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除应遵 守本制度规定外,尚需遵守《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公 司与关联方共同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约定。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备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且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 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子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 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因交易频次、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逐笔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的,董事会可基于上一年度发生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及下年度业务计划进行合 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相应的审议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经授权后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的额

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收益进 行再投资金额)不应超过批准额度。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具体事宜。相关部门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 估及具体执行,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财务部门:负责交易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市场行情监测、风险识别 评估、拟定交易策略与方案,日常台账管理,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交易情况。财 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业务部门:负责提供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订单、 收付款计划等资料。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审计监察部: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工作的合规性进行 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四)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查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以稳健经营、风险防控为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 汇率及原材料价格走势,评估风险敞口,综合金融机构报价,制定交易方案。

(二)董事长或授权代理人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及方案,评估风险,根 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三)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开展询价、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 机构,确定交易要素,按权限审批后实施交易。

(四)财务部门对业务情况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 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严格控制 违约风险。

(五)财务部门定期向董事长进行报告,内容包括授权执行情况、持仓头寸、 风险评估、盈亏状况、止损执行情况等。

(六)财务部门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交易审批及执行情况。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 司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衍生产品交易有关 的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 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前,应认真选择专业金融机构进行合作, 根据本制度规定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和相应岗位人员。

相关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及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相关的法 律法规和风险控制要求。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 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交易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与交易对手结算。当 汇率、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应及时分析研判并上报董事长,根据实际 情况审慎处理,防范风险扩大。

第二十条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引发重大风险 时,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及 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研究采取风险规避、降低、分担等应对措施。审计监察 部发现违规操作的,应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及时披露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可实施,并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 大损失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

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 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在定期报告中可结合被套期项目情 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一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原始资料、交易资料、各类内部授权文 件等档案应由财务部门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公司金融衍生品的会计政策按照国家现行会计政策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达到”均含本数;“低 于”“高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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