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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股份: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6年付息公告

导读:温氏股份: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6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23107

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温氏转债”将于2026年3月30日按面值支付第五年利息, 每10张“温氏转债”(面值1,000.00元)利息为18.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6年3月27日。

3、付息日:2026年3月30日(因2026年3月29日为非交易日, 故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4、除息日:2026年3月30日。

5、“温氏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5%、第三 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6、“温氏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6年3月27日, 凡在2026年3月27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 次派发的利息。2026年3月27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 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6年3月29日。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 于2021年3月29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9,297万张(债 券简称“温氏转债”、债券代码“123107”,以下简称“温氏转 债”或“可转债”)。根据《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温氏转债”的计息期限内, 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温氏转债”2025年3月29日至2026年3月28 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温氏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107。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929,700.00万元(9,297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929,700.00万元(9,297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1年4月21日。

6、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1年3月29日至2027 年3月28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1年10月8日至2027 年3月28日。

8、债券利息:第一年0.2%、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 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9、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 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 ×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2021年3月29日,T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的当日,即每年的3月29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 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 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 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 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 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担。 ④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

10、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不提供担保。

13、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发行人本次 发行可转债聘请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 信”)担任信用评级机构。

根据联合资信出具的《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5〕4833号), 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A, 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温氏转债”第五年付 息,计息期间为2025年3月29日至2026年3月28日,票面利率为1.8%, 即每10张“温氏转债”(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8.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温氏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 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 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14.40元;对于持有“温氏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公司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8.00 元;对于持有“温氏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 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8.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 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 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6年3月27日。

2、除息日:2026年3月30日。

3、付息日:2026年3月30日(因2026年3月29日为非交易日, 故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6年3月27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温氏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温氏转债”本 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 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 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自2026 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 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 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发行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东堤北路9号

联系人:李炜钊

联系电话:0766-2929231

传真:0766-2291818

特此公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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