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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导读:浙江交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对照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前)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后)
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八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八条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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