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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豪科技: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导读:大豪科技: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北京大 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毛群女士、王敦平先生、 黄磊先生就各自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提交了《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自查报 告》,根据独立董事出具的自查报告,结合其他相关情况,认真核查评估,出具 如下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员未在公司 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百分之一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任职,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是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

(六)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形;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

(八)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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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毛群、王敦平、黄磊在2025 年度任职期间不存在阻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情形,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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