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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普拉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导读:拉普拉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的《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等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次激励对象均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 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实施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3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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