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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科技: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

导读:精研科技: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3、涉及金额:不适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明芳、郑奕麟的再 审申请已被驳回。根据本案二审生效判决,陈明芳、郑奕麟应向公司支付相应业 绩补偿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因上述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 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冻结其持有的相关股权资产,并查询到部分不动 产线索;截至目前,仅通过其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扣划款项160,600 元。公 司虽已申请对陈明芳持有的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10%股权进行拍卖、变卖, 但因其可供执行财产有限、执行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案件整体执行回款规模 有限,公司对其尚未支付的业绩补偿款暂未确认收益。本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将以后续执行情况而定。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陈明芳女士、郑奕麟 先生(系陈明芳丈夫)的业绩补偿款纠纷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常 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次诉讼,案号:(2023)苏0404 民初1941 号,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 年3 月1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业 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23 年7 月28 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并于

2023 年9 月27 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23)苏0404 民初1941 号】,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 年10 月1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 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就公司与陈明芳、郑奕麟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23)苏 0404 民初1941 号),陈明芳、郑奕麟均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 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 年10 月2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上诉状>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3-070)。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4)苏04 民终397 号), 陈明芳、郑奕麟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陈明芳、郑奕麟均不服常州市钟楼区 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按照《传票》 要求准时出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1 月1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收到法院传票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 苏04 民终397 号)),①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3)苏0404 民初1941 号民事判决;②陈明芳、郑奕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业绩补 偿款90933070.86 元;③陈明芳、郑奕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精 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5 万元、律师费20 万元;④驳回公司的其余诉 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7128 元、保全费5000 元、保全保险费45000 元,合计577128 元(精研公司已预交),由精研公司负担11543 元;由陈明芳、郑奕麟共同负担 56558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7128 元,由陈明芳、郑奕麟共同负担。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4 年4 月1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业 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 苏0404 执2116 号之二)),中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4 民终397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如公司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中 止情形消失后,可以恢复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1 月8 日在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5-001)。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25)苏 0404 执恢419 号之一】。因被执行人陈明芳、郑奕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且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明芳持有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 公司10%的股权,故公司向法院申请对上述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江苏省常州市 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 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对被执行人陈明芳持有的深圳市 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10%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6 月1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 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及合议 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25)苏民申2501 号】、《民事再审申请书》。因再 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明芳、郑奕麟对业绩补偿款纠纷二审判决 之后申请再审,请求①判令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 04 民终397 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404 民初1941 号民事判决;②判令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起诉。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7 月1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 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民申 2501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如下:

驳回陈明芳、郑奕麟的再审申请。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小额诉讼及仲裁最近12 个月内涉案 金额合计约3,314.22 万元(不含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明芳、郑奕麟的再审申请已被驳回。根据本案二审生 效判决,陈明芳、郑奕麟应向公司支付相应业绩补偿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因上 述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冻 结其持有的相关股权资产,并查询到部分不动产线索;截至目前,仅通过其银行 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扣划款项160,600 元。公司虽已申请对陈明芳持有的深圳市 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10%股权进行拍卖、变卖,但因其可供执行财产有限、执行 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案件整体执行回款规模有限,公司对其尚未支付的业绩 补偿款暂未确认收益。本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以后续执行情况而 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依法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并严 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5)苏民申2501 号。

特此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26 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