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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创智: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3月修订)

导读: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本制度及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的 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 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独立性,该委员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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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 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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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报表;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 次会议。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 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但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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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 名委员 有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应由会议主持人当场清 点,并宣布结果,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会议。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 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及列席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相关资料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保存,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 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讨论通过的议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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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若有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则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细则;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制定、修订涉及本细则内容时,则适用新颁布的相关生效 规定,并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的制定权、修订权属于董事会,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2026 年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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