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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创智: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3月修订)

导读: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免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人员组成和结构,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本制度及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召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审议批 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 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独立性,该委员将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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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 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被 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1 至2 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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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2 名及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 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但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1/2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 名委员 有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应由会议主持人当场 清点,并宣布结果,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会议。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 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及列席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保存,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 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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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若有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则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细则;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制定、修订涉及本细则内容时,则适用新颁布的相关生效 规定,并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的制定权、修订权属于董事会,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2026 年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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