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邮储银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保荐人”)作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联席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联席保荐人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对邮储银行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邮储银行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与邮储银行合称“邮银双方”)于2016年签署的《代理营业机构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了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定价的主动和被动调整机制。2024年被动调整时,邮银双方达成加强主动调整机制运用的一致意见。2025年邮银双方首次实施了主动调整。为应对当前市场利率下行的经营环境,合理优化邮储银行的负债综合成本,邮储银行与邮政集团协商一致,拟对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率启动新一轮主动调整。
邮政集团为邮储银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0000192465
成立时间:1995年10月4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3号法定代表人:刘爱力注册资本:13,760,000万元主营业务:邮政集团按照国家规定,以邮政、快递物流、金融、电子商务等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邮政集团的经营业务主要包括:国内和国际信函寄递业务;国内和国际包裹快递业务;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业务;邮票发行业务;邮政汇兑业务;机要通信业务;邮政金融业务;邮政物流业务;电子商务业务;各类邮政代理业务;国家规定开办的其他业务。
关联关系:邮政集团为邮储银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定价与调整机制
1、主动调整机制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主动调整是指邮银双方根据实际经营需求等因素对分档费率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分档费率与前一会计年度每档储蓄存款日均余额计算得出的综合费率未超过综合费率上限(1.50%)的:
(1)如与前一会计年度实际综合费率保持一致,则此类调整由双方直接协商确定并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
(2)如与前一会计年度实际综合费率不一致,则此类调整履行以下决策程序并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并向董事会出具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考虑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后,所有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董事会作出决议。
2、现行定价标准
长期以来,代理储蓄存款对邮储银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超11万亿元的代理储蓄存款为邮储银行提供长期、稳定以及成本相对较低的资金来源,有力支撑了邮储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为资产投放和资金运用提供了坚强保障,
增强了邮储银行持续服务实体经济、践行普惠金融的能力。2011年经邮储银行与邮政集团协商,综合考虑成本等因素,并参考邮储银行历史上形成的代理储蓄存款加权平均净利差,以初始储蓄代理费综合费率(以下简称“综合费率”)1.50%为基础,实行“固定费率、分档计费”的定价模式,即针对不同档次储蓄存款,适用不同的储蓄代理费率(以下简称“分档费率”)。因此,2016年邮储银行与邮政集团同意为综合费率设定初始上限1.50%。
2025年储蓄代理费率主动调整后,目前适用的各档次存款分档费率如下:
| 档次 | 分档费率 |
| 活期 | 1.943% |
| 定活两便 | 1.242% |
| 通知存款 | 1.407% |
| 三个月 | 1.060% |
| 半年 | 0.985% |
| 一年 | 0.963% |
| 两年 | 0.142% |
| 三年 | 0.019% |
| 五年 | 0.000% |
| 每日储蓄现金(含在途) | -1.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