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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旺电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3月)

导读:景旺电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辞职、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或辞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 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 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 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 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适当会计、财务管理专长的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 形式)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相关股东会会议结束 后立即离职;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相关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结束后立即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相关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 即离职。

前款股东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所作出的决议中对任期届 满未获连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一)、(二)项情 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有关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三)(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 日内解除其职 务。但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 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解聘的建议。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5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 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 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 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 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 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 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后2 年内或者任期结束后的2 年内并不当然解 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 除或终止。

第十四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 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 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 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者违反忠 实义务等情形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15 日内向公司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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