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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期货: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导读:南华期货: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科学、透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机制,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综合考虑行 业发展趋势、公司战略规划、股东权益、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 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公司目前及 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 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理诉求、社会资金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审慎确定利润分配方案, 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 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由公司董事会依职权制订拟修 改的利润分配政策方案并报股东会审批。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符合 净资本等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 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述第3)项规定处 理。“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指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 和。

(四)公司将根据当年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当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 利分配方式,相关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盈利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在面临 净资本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修改与监督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审计情况拟定年度股利分配议案,并提请股东会 审议通过。公司可以在年度中期分配利润,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依职权制订并由公司股东会批准,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二)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股东会在审议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方案前,应 当通过公开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 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由公司董事会依职权制 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 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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