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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派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

导读:气派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不得解 除限售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107 名激励对象中,除去1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外,剩余95 名在职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解除限售 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指标达到触发值未达到目标值,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56%;95 名在职 激励对象2025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B”或以上评级,其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均为100%。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95 名激励 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4.7056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13%。本次解除限售安排和审议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董事 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3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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