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开特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 年3 月3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因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 证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湖北开特汽车 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展;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战略目标紧密结合,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
(二)绩效挂钩原则:责权利相结合,薪酬水平与个人绩效、公司业绩紧密 关联,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
(三)公平公正原则:在薪酬确定和发放过程中,确保公平、公正,兼顾内 部公平性与外部竞争性;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合理设置薪酬结构,既提供具有吸引力的激励, 又明确约束条件,防止短期行为。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薪酬方案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制度和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公 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 予以披露。
如公司出现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企管部及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
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绩效考核及薪酬发放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一)在公司内部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若有)构成。
1、基本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
2、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考核周期及实际考核结果定期发放。一 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将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 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 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3、中长期激励收入(若有):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实施股权激励并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负责具体实 施。
4、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5、在公司内部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二)独立董事
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 董事会、股东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行使法定职权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 公司据实报销。
(三)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采取固定董事津贴,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外部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行使法定职权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 实报销。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
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八条 公司可参照以下标准对绩效薪酬予以调整:
(一)公司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将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 位价值等因素合理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绩效薪酬分配比例;
(二)根据国家政策、物价水平、行业及地区竞争状况、公司政策调整、发 展战略变化以及公司整体效益情况,将相应确定考核指标及调整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绩效薪酬标准,包括绩效薪酬水平及结构;
(三)公司应严格业绩变动管理。若公司年度业绩出现由盈转亏或者亏损较 上一年度扩大,在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绩效薪酬应相应降低且应与亏损 变动相匹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 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十条 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整体业绩达成情况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核心指标完成情况核定。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 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滥用职权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有权在其薪酬中扣除相 关赔偿款。
第十四条 公司将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市场平均薪酬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章 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 公司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 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决策程序、 报酬确定依据及实际支付情况,以及是否在公司关联方获取报酬,如为独立董事 ,需单独注明。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每一位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税前薪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 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各项保险费、公积金、年金以及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 )、考核依据和完成情况、递延支付安排、止付追索情况等,并披露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合计薪酬金额。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