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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导读:关于对陈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关于对陈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证上〔2026〕409 号

当事人:

陈峰,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6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陈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截至2024 年8 月29 日,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66 号)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陈 峰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美或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与贝斯美控股股东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熙华青禾2 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上海熠洋尚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构 成一致行动关系,陈峰及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贝斯美股份 106,062,5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37%。2024 年8 月30 日,陈峰以本人借入资金通过吴某铭、钟某海的证券账户,以大 宗交易方式买入贝斯美股份10,833,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上述交易完成后,陈峰及上述一致行动人持有贝斯美股份 116,895,5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37%,触发要约收购义 务,但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二、隐瞒持股信息变动情况

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导致贝斯美2024 年三季度报 告、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 2025 年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持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陈峰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1.4 条、第2.3.10 条、第5.1.1 条、第5.3.4 条 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1.4 条、第2.3.10 条、第5.1.1 条、第5.3.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第12.5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修订)》第12.3 条、第12.5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 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陈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陈峰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4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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