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R广茂1:关于全资子公司工商变更进展的公告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工商变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相关案件情况
2024 年11 月28 日,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闽0583 民初 5104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陈秀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天广消防公司返还 天广消防公司的公章、法人章、营业执照正副本【详见公司管理人于2024 年12 月1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 露的《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9)】。
2025 年4 月8 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闽05 民终690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公司于2025 年4 月16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天广中 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2025 年8 月26 日,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5)闽0583 执3160 号 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与陈秀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依 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闽05 民终690 号民 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秀玉应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返还福建天 广消防有限公司的公章、法人章、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因被执行人拒不返还, 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及由被执 行人占用的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办公区域现场查找均未发现上述返还的标的 物也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导致执行不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上述标的物及 被执行人去向的其他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此亦无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 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5)闽0583 执3160
号案件的执行。”
2025 年9 月9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闽民申3221 号民事裁 定书,驳回陈秀玉的再审申请。【详见公司于2025 年9 月23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天广中茂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二、子公司工商变更进展
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消防”)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市 监局要求,准备齐全法定代表人变更所需的全部材料,于2025 年9 月3 日前往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南安市监局”)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 手续。
2025 年9 月8 日,南安市监局作出(南)登延字〔2025〕第1 号《延期登 记通知书》,内容如下:“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收 到,因情形复杂,我局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025 年9 月11 日,南安市监局作出(南安)市监不予登字〔2025〕第 49988 号《不予登记通知书》,内容如下:“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你单位提 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我局不予登记,理由如下:我局收到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 司债权人、南安市人民法院、南安市公安局溪美派出所、溪美街道办事处提交 的相关材料,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可能产生群体性事件,存 在不稳定因素。根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有证据证明申请 人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 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 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已 经办理的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本次申请不予登记。”
2025 年9 月26 日,天广消防已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上级部门寄送了相关投诉材料。
2025 年10 月29 日,公司收到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泉市监信告 〔2025〕93 号告知单,内容如下:“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福建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转来您的来信事项收悉,并转交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2026 年3 月27 日,天广消防向南安市监局提出补领营业执照的申请,南安 市监局出具(南安)市监登收字〔2026〕第1 号《接收申请材料凭据》,将在
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026 年4 月1 日,天广消防收到南安市监局作出(南)登延字〔2026〕第 1 号《延期登记通知书》,内容如下:“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你单位提交的 申请材料收到,因情形复杂,我局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026 年4 月7 日,天广消防收到南安市监局作出的(南安)市监不予登字 [2026]第71934 号《不予登记通知书》,内容如下: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增补证照申请,我局不予登记,理由如下:“福建省南安市人民 法院[2025]闽0583 执3160 号执行裁定书显示,你单位营业执照并非遗失或毁 坏,而是因与陈秀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返还导致无法取回, 不属于法定补领情形以及你单位目前既未发生登记事项变更,也不存在注销或 撤销登记的情形,因此不适用公告作废的规定。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 作废,申请补领。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 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 单位的本次申请不予登记。”
三、本次工商变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事项对公司经营方面无不利影响。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事项对公司经营方面无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 (2025)闽0583 执3160 号执行裁定书
2. (南)登延字〔2025〕第1 号《延期登记通知书》
3. (南安)市监不予登字〔2025〕第49988 号《不予登记通知书》
4. 泉市监信告〔2025〕93 号告知单
5. (南安)市监登收字〔2026〕第1 号《接收申请材料凭据》
6. (南)登延字〔2026〕第1 号《延期登记通知书》
7. (南安)市监不予登字[2026]第71934 号《不予登记通知书》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4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