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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孚通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导读:天孚通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

进一步推动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 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苏 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以下简称 “本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 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稳定、合理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及 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主要 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

二、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并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 发展需要而做出的安排。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可 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一)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如公 司利润分配当年无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发生,应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前款所述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达到以下标准 之一的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 外投资(含收购兼并)等涉及资本性支出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事项;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事项。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事项。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事项。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事项。

(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如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 制定分配方案。

(1)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 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2)股票股利的分配比例

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 股,否则不进 行股票股利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除《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未来三年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 足公司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且可以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着眼于公 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特别 是公众股东)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当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细化股东 回报规划内容,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并保持公司股利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公司独立 董事未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异议的,利润分配预案将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提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投资者交流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实 地接待、邀请参会等方式);公司安排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会会议时,应当向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若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 现金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

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 及使用计划、预计收益等事项,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与解释等事项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 亦同。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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