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天孚通信: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孚通信”)于2026 年4 月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 就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现 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11 月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 意见。
2、2023 年11 月13 日至2023 年11 月22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3 年11 月25 日,公司监事会
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79)。
3、2023 年12 月1 日,公司召开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巨潮资讯 网披露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80)。同日,公司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拟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因非关联董事不足3 人,需要提交公司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2023 年12 月22 日,公司召开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5、2024 年6 月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与第五届监 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和数量的议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6、2024 年11 月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的议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7、2025 年4 月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8、2025 年10 月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调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 数量的议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由于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 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处理上述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80,556 股。
2、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中由于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处 理上述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1,200 股。
综上,公司本次作废的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1,756 股,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由357 人调整为353 人,预留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由250 人调整为247 人。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 实施。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已 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4 名 首次授予及3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已离职,故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 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办理股份归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 意公司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作废上述7 名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91,756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取得了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202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作废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2026 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委员签字并加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印章的第五届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作废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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