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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前生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导读:科前生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适用对象...... 1

第三章薪酬管理原则...... 1

第四章薪酬管理机构...... 2

第五章薪酬的结构与标准...... 2

第六章绩效考核程序...... 3

第七章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3

第八章薪酬的调整...... 3

第九章责任追究和止付追索...... 4

第十章附则......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薪酬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适用对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章薪酬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应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短期与长期 激励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权责利对等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权责相结合等因素 确定基本工资薪酬标准;

(三)绩效挂钩原则:年度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公司经营 业绩、年度考核结果、行为规范等相结合;

(四)竞争原则:注重收入市场化,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比例,保持公司薪酬的 吸引力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吸引人才。

第四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 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 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 负责。具体参照《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执 行。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公司高管薪酬与考核的日常工作,并 执行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五章薪酬的结构与标准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除上述津贴外,独立 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 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因其担任董事职位额外领取薪酬或 津贴。

(三)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和高管:实行 年薪制,年薪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专项激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 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工资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第十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六章绩效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组织,具体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并实施,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章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平均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管的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工 资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公司高管基 本薪酬按月按固定标准发放,绩效薪酬按月预发一定比例,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 完成后,以当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基础,根据企业效益情况和按绩效考核程序确定 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补发绩效薪酬的差额。

第十五条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管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 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八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七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 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 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 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九章责任追究和止付追索

第十九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管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管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一条本章关于约束与止付追索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的董事和高管。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管因故请事假、 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二O 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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