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百龙创园:内部审计制度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维 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 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与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 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 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设立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内部审计业务及部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审计监察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审计监察部设经理(部长)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并且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审计工作能力,应当遵 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做到独立、客观、 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 击报复。
第十二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监察部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 人员不得参与有关事项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 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审计监察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 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生产与仓储 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募集资金管理、货币资金管理、研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 理、对外担保、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审计管理与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审计监察部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年度计划,按照审计委员会的 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 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提出,报审计监察部负责 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审计项目实行组长负责制。项目立项后,由审计组组长制定审 计实施方案并报审计监察部经理(部长)审批;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 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电话的形式通知或直接进点。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获取审计证据,并将审 计证据的相关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15 日内出具审计 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将其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公司审计监察部。被审计对象未提出书面意见的, 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报告实行分级复核制。审计项目组长是审计项目质量的第 一责任人,审计报告由项目组长起草后报送审计监察部经理(部长)复核,审计 监察部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对象书面反馈意见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第二十九条审计报告经审核通过后,审计监察部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 并根据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第三十条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后,若对审计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审 计监察部提出。审计监察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关审计人员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 行复核。复核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三十一条审计监察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 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审计项目结束后,由审计组组长对审计项目资料进行归档。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档案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 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 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公司建立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对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予相应表彰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审计监察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 行: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的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六)审计监察部认为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经审计委员会 批准后给予相应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泄露公司机密,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26 年4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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