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南侨食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 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南侨 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盈利状况相适应,同时兼顾地 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薪酬水平。
(二)责任权力对等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承担责任、能力贡献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四) 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挂钩,建立薪酬止付与追 索机制。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与绩效考核标准,并组织考核。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管理的具体实 施。
第三章薪酬结构和标准
第七条 独立董事薪酬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 报股东会审议决定并披露。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 核。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或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 其他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其在公司任职岗位相应的薪酬与绩效考核标准执行。非公司员工或 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
(二) 薪酬构成与标准
薪酬构成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福利津贴等,其 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第四章薪酬支付、调整与追索扣回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福利 津贴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定期绩效评 价后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薪酬支付均为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住房 公积金等个人承担部分后发放。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离职或职务变动时,按其实际任职时间
和绩效考核结果结算并发放薪酬。
第十三条公司可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变化、通胀情况、公司经营业绩、组织结构调整 等因素,适时对薪酬水平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 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 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 行;本制度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时需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