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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慈制药: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6年4月)

导读:佛慈制药: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6年4月)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 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佛慈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内对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经理层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 数据信息、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 责;向总经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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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 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 师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 管理和资本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 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 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第三章 聘任、解聘与离任

第八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1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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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 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条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 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 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 东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 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四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 务管理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二)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 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 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 控机制,监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 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公允性、及时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 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五)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 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患制度、流 程并推动执行;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 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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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拟订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 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 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总经理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八)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账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负 责监督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 查;

(九)负责配合中介机构对公司资产的评估工作;

(十)负责与金融机构、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报告 与沟通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 让、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 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 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 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财务机构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 实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三)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 项目建设、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 各种费用的报支;

(四)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禁设 置账外资产,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五)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 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 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 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参与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六)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 应用软件与业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 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五章 财务负责人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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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 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 度规定;

(二)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 真实、公允、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 况;

(三)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财务报告信息 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 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失;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 纵容;

(八)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 处罚;

的。 (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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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因财务负责人坚持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而将 其撤职、降职、降薪、辞退以及其他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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