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嘉华股份:关于提请批准认购对象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批准认购对象 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4 月7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控 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基于本次协议转让完成 后,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地集团”或“认购对象”)将 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成为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 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土地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 预计将超过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集团认购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认购对象已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公 司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经上市公司 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 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 要约。
因此,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以要 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待公司股东会 非关联股东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后,认购对象在本次发行中取得公司向其 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要约收购 条件。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免于要约收购、限售期 的相关政策有不同安排或变化的,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执行。
特此公告。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