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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维存储: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自愿性披露公告

导读:佰维存储: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自愿性披露公告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自愿性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为被告一。

?案件背景:本案件原告为埃姆梯尔存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埃 姆梯尔公司”),本次案件为基于同一专利包新增的两项专利诉讼。2025 年9 月,埃姆梯尔公司基于专利包中的两项专利向公司提起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 案件(案号:(2025)苏01 民初2174 号、(2025)苏01 民初2175 号),公司 已于2025 年9 月20 日在《关于收到撤诉裁定暨涉及诉讼的公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2025 年9 月所涉的两个案件已分别于2026 年4 月2 日、2026 年4 月3 日 首次开庭,目前仍在审理过程中。

?涉案金额(原告诉讼请求)合计:本次收到两个案件诉状,其中每个案件 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暂计人民币 25,000,000 元,合计50,000,000 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考虑到公司遵守FRAND 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 原则)且没有明显过错,预计本案不会影响公司向客户持续供货能力,且原告主 张的损害赔偿金额缺乏证据支持,预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诉讼结果为准。

?公司经初步评估认为,此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为防止信息被误读或引发不当舆论,维护投资者知情权,公司秉承诚 信、审慎原则,特此对上述诉讼事项及时进行自愿性披露。

公司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将依法坚决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应 诉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通过合法途径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的利益。后续公

司也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就上述诉讼案 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南 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26)苏01 民初520 号、 (2026)苏01 民初521 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原告埃姆梯尔公司 就两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向法院起诉公司及相关主体。

经核实,埃姆梯尔公司系美国公司内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Memory Technologies LLC,以下简称“MTL”)与深圳市安捷存电子有限公司成立的合 资公司。其中,MTL 在Unified Patents Portal 等专利诉讼数据库中,被标记为Patent Assertion Entity(即主要通过专利许可或专利诉讼来获取收益的公司);深圳市 安捷存电子有限公司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 “江波龙公司”)。

公司正在就MTL 公司持有的专利包进行积极的许可谈判。在谈判过程中, 专利包中少量专利的权利人变更为上述两案的原告埃姆梯尔公司。2025 年9 月, 埃姆梯尔公司基于专利包中的两项专利向公司提起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案 件(案号:(2025)苏01 民初2174 号、(2025)苏01 民初2175 号),公司已 于2025 年9 月20 日在《关于收到撤诉裁定暨涉及诉讼的公告》中予以披露,上 述两案件已分别于2026 年4 月2 日、2026 年4 月3 日首次开庭,目前正在审理 过程中。近日,公司收到通知,原告埃姆梯尔公司再次基于同一专利包中的另外 两项专利向公司提起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案件。

公司经初步评估认为,上述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公告涉及的两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案号:(2026)苏01 民初520 号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原告:埃姆梯尔公司

被告一: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金震手机连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震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ZL201510093389.3 号专利权的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符合eMMC 标准的产 品,销毁库存产品。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ZL201510093389.3 号专 利权的中兴“畅行50”(4GB 版)手机,销毁库存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暂计 人民币25,000,000 元。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主要的事实与理由:

涉案专利为第ZL201510093389.3 号、名称为“存储设备的扩展利用区域” (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9 年1 月30 日, 专利到期日为2029 年1 月30 日。

涉案专利的原始申请人为MTL,此后转让给埃姆梯尔公司。

原告主张涉案专利是JEDEC 协会制定的eMMC 标准的必要专利,所有符合 eMMC 标准的产品均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并主张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造、 许诺销售和销售侵害了涉案专利权的Biwin eMMC 产品,金震公司销售以Biwin eMMC 产品作为零部件的“畅行50”手机,均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原告 认为其履行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义务,而公 司在许可谈判中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二

案号:(2026)苏01 民初521 号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原告:埃姆梯尔公司

被告一: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金震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ZL200980106241.1 号专利权的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符合eMMC 标准的产 品,销毁库存产品。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ZL200980106241.1 号专 利权的中兴“畅行50”(4GB 版)手机,销毁库存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暂计 人民币25,000,000 元。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主要的事实与理由:

涉案专利为第ZL200980106241.1 号、名称为“存储设备的扩展利用区域” (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9 年1 月30 日, 专利到期日为2029 年1 月30 日。

涉案专利的原始申请人为诺基亚公司,此后该专利先后被转让给MTL、埃 姆梯尔公司。

原告主张涉案专利是JEDEC 协会制定的eMMC 标准的必要专利,所有符合 eMMC 标准的产品均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并主张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造、 许诺销售和销售侵害了涉案专利权的Biwin eMMC 产品,金震公司销售以Biwin eMMC 产品作为零部件的“畅行50”手机,均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原告 认为其履行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义务,而公 司在许可谈判中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自成立以来,公司坚持自主创新研发,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尊重他人知 识产权。近年,公司技术实力及专利研发能力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25 年12 月末,公司拥有521 项境内外专利,其中发明专利217 项,为保持公司技术领先 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本次公告涉及的两案件预计不会影响公司向客户持续供货能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 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 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

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 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在涉案专利的许可谈判过程中,公司始终秉持FRAND 原则(公平、合理、 无歧视原则),积极配合协商,展现出充分善意与合作意愿,未存在明显过错。 基于上述司法解释及相关事实,公司及其委托的法律顾问团队认为,对于原告埃 姆梯尔公司主张要求公司停止相关产品制造或销售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支持。

(二)公司认为本次公告涉及的两案件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额缺乏证据支 持,预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原告在本次公告涉及的两案件均分别主张了2,500 万元的损害赔偿及合理支 出费用,合计5,000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 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 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 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次公告涉及的两案件中, 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 所获得的利益。公司及其委托的法律顾问团队认为,原告主张的上述费用,远远 超出了公司与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谈判中针对单件专利的合理许可费用,被法院 支持的概率较低。

综上所述,考虑到公司遵守FRAND 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且没 有明显过错,本次公告涉及的两案件预计不会影响公司向客户持续供货能力,且 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额缺乏证据支持,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下一步,公司将就本公告中的涉案专利是否构成标准必要专利以及 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提出合理抗辩,并将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针对涉案专利 的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本次公告涉及的两案件未经审理,最终实际影响以诉讼结果为准。后续公司 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该等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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