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华峰超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3月)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退休、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 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 生效,公司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董事人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 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 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同规定。
第八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新一届董事会成员之 日自动离职;职工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职 工董事之日自动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任期届满之日自动 离职。
第九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 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 日解聘生效。
第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 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其解任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 数额。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论何种原因离任均需配合公司按要求在规 定时限内及时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了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 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具体移交手续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 行。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 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将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承诺,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按公司规定需接受离任审计或者对其在任 职期间重大事项进行后续核查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 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未连任的,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对公司影响程度确定。
第十七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或者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运作不规范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不得以辞职为理由免除报告义务。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