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华峰超纤: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3月)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 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 上述产品的组合。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 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及防范汇率或 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 换、利率掉期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 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子公司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 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 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 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 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 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 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 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会计核算及收益情况等;
(三)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 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临时 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四)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决 策权限为:
(一)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三)未达到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如有)发表专项意见后实施。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业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经审议通过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可以在授权范围内 循环滚动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 (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外汇衍生品关联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关联交易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 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 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 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 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 协议。
(四)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定 期向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
(五)公司内审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 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 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财务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当汇 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和方案及时上 报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
第十八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 司应立即组织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 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审部应认 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已实施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 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 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 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 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资料,包括开户 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 资料,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亦需 遵守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