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东阳光:关于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5]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广东东阳光 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 (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积极回报投资者,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以便投资者形成 稳定的回报预期;
(三)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股东的回报要求和意愿、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发展规划、 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 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资本结构及融资能力等 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而做出的利润分配安 排。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在公司财务稳健的基础上,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
(二)利润分配时间、比例、条件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条件:(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累计可供分配净利润为正数;(2)公 司拥有相应的货币资金,能满足现金分红需要;(3)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的持 续经营和长远发展;(4)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见;(5)公司原则上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三)差异化分红政策安排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所占比例不低于20%。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产业发展情况、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 在充分考虑全体股东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 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 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妥善保存。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 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五)为提高分配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便于实际操作,按规定计算出的现 金红利如每股低于0.10 元,公司可向下一年累积分配。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与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 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 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4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