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佳都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制定)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董高人员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促 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及《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职工董事、独立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业绩导向与风险共担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整体业绩、个人履职绩效紧密挂钩, 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实现薪酬与业绩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二)短期与长期激励结合原则:构建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与中长期激励收入相结合的 薪酬结构,促进公司短期目标与长期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协调统一;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激励董高人员勤勉尽责,同时强化履职行为;
(四)合规透明原则:薪酬管理决策程序、依据及结果合规,透明。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年度薪酬方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 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若公司业绩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薪酬变 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高人员平 均年度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三章薪酬结构、发放及调整
第七条薪酬结构
(一)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不领取其他形式的薪酬。年度津贴金额 由股东会决定。
(二)外部董事(未在公司及控股公司任职,同时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及其关联方任 职的外部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董事津贴,不领取其他形式的薪酬。年度津贴金额由股东会 决定。
(三)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其履行职务所需的 工作费用,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实报实销。
(四)内部董事(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主要职务或岗 位确定薪酬方案。内部董事不因其担任董事职务而在公司领取额外的薪酬。
(五)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 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即:绩效薪酬 (div( 基本薪酬 + 绩效薪酬 ) ≥50 % .)
第八条薪酬的发放
(一)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的年度津贴按月发放。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 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 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解聘等原因离任的,基本 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发放,绩效薪酬按其实际任期内考核结果计算发放。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 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九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年度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 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支付未支付的年度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年度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发起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十条薪酬调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 绩相匹配,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的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 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将综合参考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物价通胀情况、 公司经营业绩与盈利状况、发展战略及组织架构调整等情形统筹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