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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新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导读:内蒙新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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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ZG10790号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新华公司)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董事会的责任

内蒙新华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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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内蒙新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内蒙新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内蒙新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内蒙新华公司为披露2025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上海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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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623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21年12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8,381,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11.15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5,448,15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72,611,546.9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12,836,603.04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21日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容诚验字[2021]241Z0006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30,737,719.13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计人民币439,083,158.63元(其中包含进行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350,000,000.00元、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56,513,257.44及前期募集资金置换冲回本金及利息合计471,017.28元)。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21年12月21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北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大北街支行”)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在工行大北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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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分别为:0602001029200126426、0602001029200126674、0602001029200126302以及0602001029200126550),其中账号为0602001029200126302的账户因募投项目的终止已于2025年3月21日完成注销。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包头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昆都仑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包头昆都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工行包头昆都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603012029200119120)。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通辽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明仁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通辽明仁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工行通辽明仁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609051529200079721)。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蒙新图书连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及工行大北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工行大北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0602001029200140702)。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赤峰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工行赤峰红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605020129200170919)。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勃湾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工行乌海海勃湾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604044029200134971)。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兴安盟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工行乌兰浩特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608040429200087443)。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包头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昆都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工行包头昆都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603012029200138429)。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 2024 年6月6日与保荐机构国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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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集宁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工行乌兰察布集宁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611070129200200427)。三方监管协议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银行名称银行帐号余额
内容